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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发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5〕861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15795次

各市州发改委:

  为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促进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湘价服[2012]76号文件执行情况,经商相关部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技术服务。经主管部门确定,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我省施工图送审管理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签订委托协议,依约提供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扩建、改建工程)和人防工程,均属审查范畴。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不属审查服务收费的范围。

  三、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由省发改委依据施工图审查对审图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等服务成本、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与设计、勘察等行业收费水平大体平衡等因素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见附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定指导性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除退还所收取的审查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分歧时,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具有相应业务范围和能力的审查机构进行复查。如复查意见与原审查结果一致,复查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向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收取;如复查意见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复查意见为准,复查费由原审查机构负担。

  六、审查机构对施工阶段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等方面的设计变更进行重新审查,凡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支付变更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的监管,会同建设部门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诚信管理机制。对不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收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及价格歧视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记入服务单位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公布。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和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2、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9日

[编辑:zjn]

发布平台:郴州桂阳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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